据报讯 餐饮、宾馆、洗车等服务性企业,不采用各种节能、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最高可处以20万元罚款。《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设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发展循环经济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省、设区的市政府均应设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
同时,我省将编制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完善可量化、可操作、可监测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省政府将依据这套指标体系,对各县及设区的市的循环经济工作进行考核。
限制一次性产品生产和销售
按照《办法(征求意见稿)》,我省将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编制完成后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名录的一次性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通过征收高额税费等措施,限制其生产和销售。
此外,我省将补充制定并定期发布本省鼓励、限期和淘汰的技术,工业、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国家和本省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应实行绿色生态、环境友好设计。设计方案应该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电器电子产品设计者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重点企业重点监测能耗水耗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我省将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及果汁、制药、造纸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或本省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测管理制度。
同时,在用水企业中,推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中水回用、梯级使用等节水技术,推动高耗水、高废水排放企业节约用水,对重点用水企业实施定额用水管理制度。
目前,《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可在6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广场省政府大院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06;电话、传真:87294498;电子邮箱:ylh4785@sohu.com。
循环经济项目可享资金扶持
按照《办法(征求意见稿)》,企业、单位、项目在生产、研究或实施过程中,能够对循环经济起到推动作用,将享受政策、资金等多方面的优惠:
1.循环经济重大科研项目、循环经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列入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省重点项目规划,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2.编写循环经济发展指南,列入“指南”的项目,政策方面可享受优惠与支持。
3.采用资源节约及循环利用新工艺、新技术的生产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4.对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优先安排科技研发资金、技术改造资金。
5.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循环经济项目,在环保专项资金使用上给予优先安排。
6.企业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能、节水及环保产业的技术创造新项目,相关部门在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资金信贷、生产用电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项目,优先享受科研经费的支持。
新建项目无中水回用设施要罚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浪费行为、污染行为也有处罚。
1.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过度包装而对包装物并未进行回收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服务性企业,使用明令淘汰的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对难降解的残膜,责令农业生产者限期回收、及时清理;愈期不回收清理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4.以下情形由县级以上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中水回用等节水设施,或配套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的;经营游泳、水上娱乐、车辆清洗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净化及循环用水装置的;在有再生水水源或者再生水管线到达的区域,将自来水作为道路清扫、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的;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洗浴、洗车服务性企业不采用各种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