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承揽公路硬化的工程,向他人行贿10万元。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近日,榆阳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
据检察机关指控书显示,2008年8月,榆阳区大河塔乡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修建由榆阳区大河塔乡方家畔村至神木县大保当镇之间的乡村公路硬化工程。被告人李某为了承包该工程,向时任该乡党委书记的赵某 ( 因受贿罪另案被判刑五年 ) 行贿10万元。赵某收受李某的10万元贿赂款后,违反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投标程序,未经公开招标擅自将该工程承包给李某的工程队施工。并在李某事先准备好的公路硬化承包合同上代表乡政府签字。检察机关还指控,李某于2008年5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推毁林地27.825亩,其行为亦触犯了《刑法》第342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
据悉,本案经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一审作出判决,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判决。 ( 记者 许森枷 通讯员 乔小兵 王一崴 )